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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确权登记发证主体如何确定
日期:2018-06-06 浏览次数: 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是国家所有权。我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二是集体所有权。按照宪法第九条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属于集体所有。在实践中,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还包括在“四固定”时期确定给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是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个人所有的林木,主要是指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在以承包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有使用权的林地上和在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树木(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以及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个人的林地使用权,是指承包造林的林地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不可以由个人所有,所以个人只能拥有林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有林地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4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就《森林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进行了说明:

  《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实践中,不动产登记已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据此,草案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主体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原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到自然资源部。据此,草案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文章来源: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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