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已经在中国人大网正式发布。这自然是万众瞩目的大事儿。归结起来大家重点关注的问题有三:
一、《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哪些地方?
2019年8月26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展示了修改的全部内容。
二、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与原法有什么区别?
相信很多朋友已从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法治,以及中国自然资源报微信公众号等多方渠道获得。
归结起来有七大突破:
1.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
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点。
2.改革土地征收制度
如: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只有六种情形,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3.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4.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
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和城乡规划。
5.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各省(区、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6.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
今后,国务院只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其他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
7. 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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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新版《土地管理法》全文的朋友,还会提出这个问题:
三、《土地管理法》的施行日期到底是1999年1月1日起还是2020年1月1日起?
小编咨询权威专家得到回答:
我国法律的修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修正,另一种是修订。
法律修正与修订的区别,除了修改的内容不同、审议的内容不同、表决的内容不同,还有如下区别:
公布的方式不同
法律的修正,其公布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布修改决定,即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修改决定,再由有关部门根据修改决定将修正后的法律予以重新公布。
法律的修订,没有修改决定,国家主席令直接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法律文本全文,如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
生效日期不同
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只对修正的条款规定一个新的生效日期,原法律的生效日期不变,即未修正的条款的生效日期仍为原法律的生效日期。如审计法的修正就是如此。审计法修正的条款自 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施行日期仍是原审计法规定的“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未作任何修改,也不能作出修改。
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法律,对原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必须作出修改,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如原公司法是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采用的修正形式。
2019年8月26日第32号国家主席令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在修改决定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据此,有关部门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写明“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正如上文提到的: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只对修正的条款规定一个新的生效日期,原法律的生效日期不变,即未修正的条款的生效日期仍为原法律的生效日期。
根据第32号国家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20年1月1日,是《土地管理法》修改所涉及条款的生效日期,未修改的条款生效日期仍为1999年1月1日。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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