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就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作出总体部署。
一、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
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生态建设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县(市)为单位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要求,补充调整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工作中,要与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
二、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建设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零星分散耕地的整合归并、提质改造等工作,经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质量更优的耕地,经验收评估合格后,优先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作为调整完善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基础。
各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1%,具体比例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三、量质并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一)要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求
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或因依法认定的灾毁等原因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开展补划。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耕地,原则上要求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补划数量、质量与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当。
占用或减少城市周边范围内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
(二)要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编制论证
按照中央4号文件要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认定的灾毁等原因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来源: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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